江西西山万寿陵园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烽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000733937087P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西山镇九龙山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5﹞168号
一、经查明,当事人是从事公墓、陵园、殡葬、火化,殡葬及火化用品的加工、销售企业。2024年,当事人在自建网站“万寿园”(网址https://www.xswsy.com/)页面对园区景观、园区墓型、客户服务、殡葬指南等进行宣传。在“万寿园教你如何选墓地”页面发布了含有“风水墓地风水选择有五大原则。其中包括依山傍水的原则,是好墓地的基本原则;前朝后靠左右抱的原则,这个就是“左青龙右白虎,前朱雀后玄武”的定位......;明堂开阔的原则,这个有利于孕育人才和发展事业,要在墓穴前面有一片广阔平整的地方,回归自然的原则,讲究自然第一,天人合一;屈曲蜿蜒的原则,这个原则的目的是为了阻挡正面冲撞而来的煞气......”等,在“掌握看墓地的风水技巧”页面中发布了含有“我们该如何根据坟墓的风水来给逝去的人选择一片风水宝地呢......1、骨骼零散,会是非蜂起,招人陷害。2、墓前陷落,成倾斜太大,感应子孙遭遇车祸失足坠楼。风水学的发展把坟墓风水划分为形势派和理气派两大类,大多数风水学家认为:形势为体,理气为用。......”等文字表述。上述文字内容系当事人员工在网络上收集整理,然后在自建网站上发布。2025年3月26日前,当事人主动对网站宣传内容进行了整改,删除了含有“风水”的相关内容。 二、当事人自立收费项目及自定标准收取加班费,多收金额1111200元。 1、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属于政府定价范畴。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赣发改价调〔2018〕310号)第十条“定价项目:殡葬服务;定价内容: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定价部门: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备注:定价范围为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基本服务和公益性公墓”、《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赣发改价调规〔2022〕807号)第十条“项目:殡葬;定价内容: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定价部门: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第一条第(一)款“合理区分殡葬服务性质。殡葬服务应区分为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选择性服务)。基本服务主要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服务。”、第(二)款“强化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原则,根据财政补贴情况从严核定,并适时调整。”的规定,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属于政府定价范畴,并规定了基本服务项目主要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服务。 2、加班费是当事人为逝者家属提供基本服务(遗体火化)时自立的收费项目。根据新建县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西山万寿陵园有限公司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新价字〔2008〕13号)的规定,新建县价格主管部门对殡葬服务收费的批准项目中遗体火化费制定了收费标准,并没有加班费的收费项目。加班费是当事人在下午16:30后到次日上午7:00点前,向进行遗体火化的逝者家属额外收取的费用。 3、当事人自立项目收取加班费的标准为200元/次至600元/次不等。经查明,当事人2021年1月至2023年4月25日,在向部分办理遗体火化的逝者家属收取火化费的同时,按200元/次至600元/次的标准收取遗体火化的加班费用,共计金额1111200元。经查阅当事人收费记录,2023年4月26日后未再收取加班费。 综上,当事人向部分办理遗体火化的逝者家属收取火化费的同时收取遗体火化加班费的行为,属于自立收费项目和自定收费标准的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的通知》(计价检〔2001〕2607号)第四条第九项“自立项目、自定标准并收费获得的全部金额”的规定,当事人自立收费项目和自定收费标准收取的加班费共计金额1111200元应全部认定为多收价款。
1、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罚款8万元。 2、对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加班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之规定,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4年本)》第二编第八条【裁量基准】第(一)项“有从轻处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将多收价款1111200元退还给交款人,对当事人拟给予按违法所得0.6倍罚款,罚款金额为66672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拒不退回的或逾期未退回的多收价款,依法予以没收。当事人拒不按规定退回多收价款的,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746720.00元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