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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弘仁医疗有限公司朝阳弘仁中医门诊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弘扬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4MAEG5LA13M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2850号(原8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朝处罚〔2026〕23号
经查,吉林省弘仁医疗有限公司朝阳弘仁中医门诊部于2025年7月3日在吉林省禾荟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购进佑之盛田七痛经胶囊(国药准字Z20093571,批号230102,生产日期20230108,有效期至2025.12)10盒。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吉林省禾荟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资质、购进佑之盛田七痛经胶囊随货同行单、发票、药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该药品购进10盒,进货价格4.2元每盒,销售价格8.4元每盒,货值金额84元,该药品始终未曾售出,违法所得0元。3月31日当事人对使用的药品效期进行了自查自改。
2026年3月30日,执法人员对吉林省弘仁医疗有限公司朝阳弘仁中医门诊部进行了举报线索核查,核查过程中未发现举报人所述中药饮片生虫情况,但在该单位药品柜台内发现过期药品(佑之盛田七痛经胶囊)。现场对上述药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于2026年4月8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经负责人批准,于2026年4月8日立案。经现场检查、询问有关当事人、拍照固定有关证据等措施,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吉林省弘仁医疗有限公司朝阳弘仁中医门诊部于2025年7月3日在吉林省禾荟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购进佑之盛田七痛经胶囊(国药准字Z20093571,批号230102,生产日期20230108,有效期至2025.12)10盒。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吉林省禾荟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资质、购进佑之盛田七痛经胶囊随货同行单、发票、药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该药品购进10盒,进货价格4.2元每盒,销售价格8.4元每盒,货值金额84元,该药品始终未曾售出,违法所得0元。3月31日当事人对使用的药品效期进行了自查自改。 吉林省弘仁医疗有限公司朝阳弘仁中医门诊部使用劣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以及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参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药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在药品过期后未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涉案过期药品货值金额较小且能够确定合法来源。故属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情形。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1.没收其使用的劣药佑之盛田七痛经胶囊10盒;2.对其使用劣药的行为罚款10000.00元。
1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
2026-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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