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桦甸市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安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01682607538D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桦甸市明华街桦甸大街19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14
(2023)吉7603民初172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左**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桦甸市分公司
红石林区基层法院
2
2023-08-10
(2023)吉0282民初1987号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王**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桦甸市分公司
桦甸市人民法院
3
2020-09-01
(2020)吉0282民初153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闫**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桦甸市分公司,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桦甸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04
2023-06-12
(2023)吉0282民初1042号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李**、胡*等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43547.00元
民事案件
2
2023-04-26
2023-04-24
(2023)吉0282民初775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毕**、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桦甸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3-23
2020-07-31
(2020)吉0282民初1211号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桦甸市分公司与任*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3-23
2020-07-31
(2020)吉0282民初1239号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桦甸市分公司与王*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3-23
2020-07-31
(2020)吉0282民初1142号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桦甸市分公司与邱*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3-22
2020-07-31
(2020)吉0282民初1299号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桦甸市分公司与关*电信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03-22
2020-07-31
(2020)吉0282民初1310号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桦甸市分公司与赵*电信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03-22
2020-07-31
(2020)吉0282民初1227号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桦甸市分公司与王*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0-10-21
2020-09-15
(2020)吉0282民初153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闫*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桦甸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7604.35元
民事案件
10
2020-09-25
2020-07-31
(2020)吉0282民初1156号
其它类型纠纷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桦甸市分公司与佟*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5〕71号
经查,当事人的电梯维保单位为吉林省盛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2024年11月4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与吉林省盛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约“2024-2026年中国联通吉林市分公司吉林市内、蛟河及桦甸区域电梯维护保养服务框架协议”,协议包含了桦甸区域电梯维护保养。吉林省盛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5日、2月10日、2月14日、2月19日,共四次发送给当事人工作联系单,主题:关于桦甸联通公司电梯遗留问题事宜。内容:“经我司技术员检查桦甸电梯存在很多安全隐患,电梯部分机械及电器元件已老化、锈腐严重,如机械部分的曳引轮、门轮、门刀、限速器、滚轮导靴、门挂板、滑块、缓冲器、绳头缓冲垫等,电器部分主板、通讯板、变频、轿顶板、指令板、电气线路等的元件(附有照片),造成电路板短路着火或故障率频繁,会出现关人、电梯停运等现象。以上都是历史遗留问题,我司暂无法接手电梯维保工作。”吉林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出具电梯检验意见通知书,2025年4月21日货梯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客梯因电梯无法正常运行,终止检验。当事人的客梯于2025年3月19日、3月29日两次出现困人现象,当事人于2025年4月2日停用客梯,同时继续正常使用货梯。2025年4月22日本局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当事人的两部电梯进行查封。当事人于2025年1月25日至2025年4月21日使用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消除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电梯。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1日到位于桦甸市明华街桦甸大街193号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桦甸市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的两部电梯,维保单位因当事人的两部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未对当事人的电梯进行维保。当事人在2025年1月25日至4月2日正常使用客梯,在2025年1月25日至2025年4月21日正常使用货梯。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经查,当事人的维保单位为吉林省盛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25年1月25日至2025年4月21日使用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消除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电梯。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特检中心电梯检验意见通知书等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