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杨河饭点聚家常菜饭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钊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50205MA78A42N3Q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胡杨河市137团团部龙脊路财富广场26号商服楼139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师市监处罚〔2025〕196号
1.该店自助调料区摆放的花生碎为2024年8月22日批次的“清平长洪”牌花生碎拆封后摆放于调料区供顾客自助取用。
2.当事人经营的花生碎已超过保质期,截至案发当天,该店被我局依法扣押超过保质期的花生碎4袋(每袋2公斤),货值金额为:175÷6×4=116.7元。
3.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花生碎累计营业两天(2025年3月10日至11日),自助调料区由13种调料组成,无法单独确定花生碎的用量及收费,故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花生碎4袋(每袋2公斤,共计8公斤)。
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