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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老管家生活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魏明杰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00MA49G6MG7D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民发盛特区2幢1栋2901(住所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襄阳市监处罚〔2026〕3号
当事人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未按照政府定价收取小区居民的水电费已构成了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之规定进行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进行处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已改正),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62.54元;2、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计1352.7元。罚没合计3015.24元。:
1352.70元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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