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松本清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思源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唐世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2055615618014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柳州市鹧鸪江路58号一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柳市监处罚﹝2025﹞11号
2025年4月28日,执法人员到达柳州松本清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思源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1.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桂CB7720847)正常经营。2.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随机抽选了位于入口对面销售货柜上的强肝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80466,批号:20231203)1盒;位于入口对角上的阴凉柜内的安宫牛黄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4020562,批号:123009)6盒;位于阴凉柜前地面上的连花清瘟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40063,批号:A2212138)20盒,位于入口阴凉柜旁的内服药下方柜子内的固精麦斯哈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53179,批号230525)4盒。当事人现场提供了强肝片、安宫牛黄丸的随货同行单,未能现场提供固精麦斯哈片、连花清瘟胶囊的随货同行单。3.因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固精麦斯哈片、连花清瘟胶囊的随货同行单,涉嫌从不具有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经请示分管负责人同意,执法人员对上述药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信息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柳市监强制[2025]0428号)及物品清单。4.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询问通知书(柳市监询通[2025]0428-2号)。 2025年5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梁小燕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梁小燕提供了上述连花清瘟胶囊、固精麦斯哈片的供应商广东帝豪药业有限公司随货通行单2份及首营资料1份。 通过“码上放心”APP稽查平台查询,固精麦斯哈片于2023年9月从生产企业出库,而当事人提供的随货通行单是2023年7月;连花清瘟胶囊显示已于2025年1月销毁入库,而当事人提供的随货通行单显示2024年12月销售。上述信息显示药品流向存在矛盾,当事人涉嫌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固精麦斯哈片等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5月9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为核实药品真实流向情况,我局于2025年5月30日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函协查。2025年7月
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上述连花清瘟胶囊、固精麦斯哈片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四项、《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修订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采用综合裁量原则,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的连花清瘟胶囊20盒、固精麦斯哈片4盒2.罚款500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时,未能索取、查验、留存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凭证、有关材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未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履行购销查验义务或者开具销售凭证,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给予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
5000.00元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