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永华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亚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08MA1A04GP5A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华丰苑小区1号楼105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梅市监处罚[2024]52号
经查,当事人述称上述批次红牛于2023年6月从上门兜售的流动进货车处购进,没有送货人的联系方式、相关票据、红牛的相关资质材料。当事人以每箱(24听)95元价格购进“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3箱(共计72听、生产日期及批号为20221206 11:20 HB22F028 075AD),售价6元/听,其中以58元价格销售给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兰奇食杂店12听,至立案之日已全部销出,货值金额418元。当事人所购“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经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出具的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上述产品均非我司出品的产品,该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为假冒、伪劣产品”。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未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齐梅公(治)〔2024〕22号)原件1份,证明此案交由我局管辖的依据。 2. 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移送的李生国相关材料(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询问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李生国提供的本人在当事人处购买的红牛照片、红牛瓶子外包装、拉环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购买的红牛照片对比)复印件1份,证明李生国在当事人处所购买“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情况及物证对比情况。 3.2023年7月21日北京红牛饮料销售公司黑龙东分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所进购并销售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系假冒产品的事实。 4、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移送的于发勇相关材料(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和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时间、地点、价格、等情况。 5、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移送的对李亚华的相关材料(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李亚华对进购和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知悉情况。 6、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移送的对刘忠贤的相关材料(证人诉讼权利告知书、询问笔录),证明其在当事人处购买“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时间、地点、价格及销售情况 7、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提供的于发勇对所进购和销售的生产批次为20221206 11:20 HB22F028 075AD进行指认的照片2张。 8、李亚华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李亚华身份。 9、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永华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0、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永华超市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食品的资质。 11、李亚华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进购和销售假冒“红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事实。
罚款0.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