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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美仁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27MA2HBCWL4U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江湾路203号后半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苍灵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185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14日在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江湾路203号后半间擅自超出店门外摆放水果经营作业,经执法人员测量,长3米,宽2米,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占地面积6平方米。2024年5月22日,执法人员在复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逾期未整改违法行为。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650.00)
500.00元
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
2024-07-05
2
苍市监处罚〔2024〕138号
2023年11月29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售卖的柿饼进行抽检。上述产品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2月20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库存。
当事人李某某销售的“柿饼”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处以罚款1100元;合计1220元,上缴财政。
1100.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9
3
苍灵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502号
2023年10月16日,李美仁在苍南县灵溪镇江湾路203号后半间超店门外摆放水果进行经营作业,占地面积为6平方米,且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
600.00元
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
2023-1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