荟妍丽(广州)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凤英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1MABX3Q1K4E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一路32号2栋301之38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3﹞2084号
经查明:当事人从广东凯鑫医药生物有限公司购进“荟妍丽芦荟芍药海藻面膜”(批号:KX230315E01,限用日期:20260314,规格:净含量:18gX16袋)100盒,能够提供厂家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厂家出具的情况说明、检验报告及产品的备案信息、购进单据、销售单据、《召回通告》、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等材料。未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其他的销售记录,现场无库存。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当事人共销售涉案产品“荟妍丽芦荟芍药海藻面膜”(批号:KX230315E01,限用日期:20260314,规格:净含量:18gX16袋)100盒,违法经营额2980元,涉案货值2980元,违法所得2980元。我局于2023年11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980元;二、罚款10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以上建议当否,呈局领导审批。
当事人:荟妍丽(广州)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BX3Q1K4E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一路32号2栋301之389号法定代表人:王凤英2023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发现荟妍丽(广州)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2023年4月当事人从广东凯鑫医药生物有限公司购进“荟妍丽芦荟芍药海藻面膜”(批号:KX230315E01,限用日期:20260314,规格:净含量:18gX16袋)100盒。当事人能够提供厂家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厂家出具的情况说明、检验报告及产品的备案信息、购进单据、销售单据、《召回通告》、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等材料。未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其他的销售记录,现场无库存。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当事人共销售涉案产品“荟妍丽芦荟芍药海藻面膜”(批号:KX230315E01,限用日期:20260314,规格:净含量:18gX16袋)100盒,违法经营额2980元,涉案货值2980元,违法所得2980元。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980元;二、罚款10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10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