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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冈县黔客隆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廷洪注册资本:0.0003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27MA6G8FXL9Y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永安镇街上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凤市监处[2023]116号
凤冈县黔客隆超市是由胡廷洪侄子胡林在凤冈县永安镇街上负责经营,经营范围为副食、百货零售。2023年8月9日,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其在店内货架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中“盐津铺子”鳕鱼豆腐4袋,净含量218克/袋,生产日期2022.11.07,保质期9个月,销价9.9元/袋;“丫先生”扇贝5袋,净含量90克/袋,生产日期2022.07.01,保质期9个月,销价9元/袋;“小闲嘴”杏鲍菇3袋,净含量30g/袋,生产日期2022.08.04,保质期12个月,销价1元/袋。截止2023年8月9日,上述产品均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共计87.6元,因未提供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诉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胡廷洪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现场图片证据2张,证明当事人在店内货架上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上述产品被我局现场查获扣押的事实。 证据四:对当事人侄子胡林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凭据以及货值金额为87.6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事实。
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0元
遵义市凤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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