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县宝利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洋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0826050943824M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经济开发区微山湖大道6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3-1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刘**,微山县宝利运输有限公司,微山友达运输有限公司
平邑县人民法院
2
2021-03-1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刘**,刘**,微山县宝利运输有限公司,微山友达运输有限公司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02-2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刘**,微山县宝利运输有限公司,微山友达运输有限公司
平邑县人民法院
4
2019-07-03
(2019)鲁0406民初109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微山县宝利运输有限公司,枣庄市万隆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5
2019-06-17
(2019)鲁0403民初121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郭**,郭*,郭**
张*,微山县宝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6-30
2019-11-14
(2019)苏0282民初8427号
汤**与李**、天安保险等交通事故民事判决书
89548.73元
民事案件
2
2020-06-19
2020-05-19
(2020)鲁04民终153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11-01
2019-07-09
(2019)苏0282民初553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5536汤**与付**、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8-27
2019-06-26
(2019)鲁0911民初64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席**与闫**、微山县宝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59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370400202401199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对其进行罚款
5000.00元
枣庄市交通运输局
2024-05-20
2
37040020240064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对其进行罚款
5000.00元
枣庄市交通运输局
2024-03-25
3
370481202400323
微山县宝利运输有限公司,你(单位)涉嫌“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罚款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滕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03-18
4
371324202300942
2023年08月30日 14时21分,鲁HP5859(黄色)通过兰陵县尚岩镇检测点南(G206国道K677+800米)时,经非现场执法不停车超限检测,该车为3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为27.65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国家限定标准25吨,超出限定标准2.65吨,证据有超限车辆稽查检测数据单、视频。2023年12月18日,微山县宝利运输有限公司委托刘曾文前来处理,提供了道路运输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认可当日运输超限事实。经调查认定: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证据:超限车辆稽查检测数据单一份、视频。我局已于2023-12-18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371324202300942,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兰陵县交通运输局
2023-12-18
5
370826202300059
2023年04月24日11时30分,微山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微山县微欢路许楼矿路口处对邵珠琦驾驶的鲁H81Y22(黄)、鲁H6A8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蒋振宇、王琦向邵珠琦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为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输货物为煤,经执法人员与现场人员邵珠琦对鲁H6A86挂车外轮廓及车厢栏板尺寸现场测量、拍照。并核实该车道路运输证及车辆登记证书发现,擅自将车栏板加高200mm。现场人员对测量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时的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主要证据:现场笔录一份、讯问笔录一份、勘验笔录一份、执法照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身颜色的;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车辆外廓尺寸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100mm,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处5000元罚款
5000.00元
微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3-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