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钰龙市场曾志军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曾志军 | 注册资本:0.0006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BP9WQ1G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石首市钰龙市场A06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5〕61号
2025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董曙光、周彬同志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石首市钰龙市场曾志军食品店食品加工区环境卫生差,猪副产品摆放混乱,现场未见任何“三防”设施,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在5日内改正此行为。2025年3月3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曾志军食品店进行第二次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食品加工区有工作人员在从事猪副产品分类处理,地面摆放红色盆装有熟制猪头皮五盆,二盆猪骨头,台面上二个不锈钢盛的熟制猪头皮,食品上均没有防尘、防蝇装置,墙面没有防蝇灯,猪副产品分类处理加工区域未有挡鼠板。当事人未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5.9“贮存设备、工具、容器等应保持卫生清洁,并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的要求进行经营,责令限期改正此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处罚。2025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三次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设置挡鼠板、纱网“防尘”设施,仍未按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经营。截止案发,当事人经营场所仍未安装“三防”设施。...[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2000元。
12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