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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王市镇范刚家电器商城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范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41623MA2TC1CG2C所属地区:安徽省
企业地址: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王市大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利市监处罚〔2026〕124号
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在利辛县王市大街从事家用电器零售及维修。2025年12月4日,我局委托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进行产品抽检,抽检了扬子牌室内加热器(规格型号:HF-H900B,标注执行标准/技术文件:GB4706.1-2005、GB4706.23-2007,生产单位:河南韩风电器有限公司),批量2台,检样数量1台,备样数量1台。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皖蚌检B2025-J0916),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4706.23-2007标准要求”,具体为:技术要求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标称横截面积应≥0.75mm²,检验结果为S红=1.00mm²、S蓝=1.07mm²、S黄绿=0.41mm²,单项判定不合格。涉案产品的不合格项为1项。当事人从阜阳一家销售室内加热器的公司下乡送货时购买的,当时共购进2台,进货50元/台,售价65元/台。截至执法人员查获之日,备样数量1台仍存放在当事人处。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30元,违法所得15元。在本案调查期间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够追诉刑事责任的条件。
1;罚款壹佰玖拾伍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伍元; 3;没收不合格扬子牌室内加热器1台。
195.00元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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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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