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李德方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德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20225MA066T2T4G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蓟州区出头岭镇夏立庄村1区1排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蓟市监处罚〔2023〕930号
2023年9月18日,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蓟州区李德方食品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要求当事人出示进货记录台账时,负责人自述,之前由于保管不当导致台账和进货票据丢失,后续未及时建立新的进货记录台账。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津蓟市监当罚【2023】290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津蓟市监责改出【2023】01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3年10月9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2023年10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要求当事人出示进货记录台账时,现场提供了一本空白进货记录台账,该单位负责人自述,因为店里人少,平时比较忙,忙中出错,一时疏忽将许多进货票据都丢失了,所以不能提供进货凭证。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有一本空白的进货记录台账,因疏忽将许多进货票据都丢失了,不能提供进货凭证。当事人的行为满足未按规定建立进货记录台账并保留相关记录和凭证的构成要件。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400元。
400.00元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