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果市阿勤蔬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陆受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023MA5LLQUCX4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平果市中心大市场.名门天下第10幢10-1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案字[2023]315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5月25日从***购进3件共37.5kg山东大姜进行销售,购进单价为**元/kg,购进总价为**元;销售单价为24元/kg。2023年5月25日,当事人所销售上述山东大姜被抽样人员依据百色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百市监办发〔2023〕11号)的要求进行抽检,山东大姜的抽样数量为3.25kg。2023年6月26日,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1份产品抽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①《检验报告》(No:BFSQD050211024C);食品名称:山东大姜;检验项目:毒死蜱,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36;检验依据:NY/T 761-2008(第1部分 方法二);单项判定:不合格。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签发日期:2023年06月26日。因此,当事人上述购进并销售的山东大姜属于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为900元(37.5kg×24元/kg=900元);当事人均已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东大姜售罄,违法所得共计90元(900元-810元=90元)。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山东大姜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一、《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图片打印件1份1页,证明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抽样的事实;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图片打印件1份1页,证明抽样单位在抽样时已告知当事人的事实;三、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1份(No:BFSQD050211024C)共2页及《广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山东大姜不合格的事实;四、《检验报告送达回证》原件1份1页及《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原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已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已知晓其2023年5月25日销售的被抽检批次的山东大姜不合格的事实;五、2023年6月29日的《现场笔录》1份3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记录的情况;六、现场检查所拍摄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核查各个环节实景图像记录;七、2023年8月1日制作《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山东大姜的具体情况;八、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影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合法;九、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陆丽荣身份证影印件各1份共2页;十、当事人提供的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影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山东大姜进货来源合法;十一、当事人提供的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5月28日《进货查验记录》1份共6页及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5月25日进货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并销售山东大姜时已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十二、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1页,证明当事人已对抽验不合格的情况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09万元#
0.00元
平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4
2
平市监案字[2023]128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检验报告》、《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提取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万元#
0.00元
平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