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龙凤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明发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02MAD2D5WY95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红花岗药业园区临街门面二楼展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遵红市监处罚[2024]366号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烟熏香肠(五香)”(生产日期2024年10月5日、规格型号:自称重)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上述涉案食品共50斤,成本价为15元/斤,零售价为21元/斤,批发价为18元/斤。当事人以零售价21元/斤售出上述涉案食品4斤,以批发价18元/斤售出上述涉案食品46斤,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912元,违法所得为162元。当事人于11月6日以批发价18元/斤召回涉案食品10包(斤),退货款共计180元(其中包括该部分违法所得30元),当事人已主动召回并上交涉案食品。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检验报告(NO:JD10103240194398JD1)一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一份、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烟熏香肠(五香)”(生产日期:2024年10月5日、规格:自称重)经抽检不合格,且本局于2024年11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及相关文书的事实。
二、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本局于2024年11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JD10103240194398JD1)及相关文书,以及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的事实。
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烟熏香肠(五香)”(生产日期:2024年10月5日、规格:自称重)的生产数量、成本、销售价格、销售数量等事实。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一份、送达回证一份,证明2024年11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主动召回的10斤涉案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五、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具有合法性。
六、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取得食品生产资格的事实。
七、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张遥全权处理此次调查所有事宜。
八、法定代表人张明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张明发的个人身份。
九、受委托人张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张遥的个人身份。
十、“烟熏香肠(五香味)”检测报告(报告编号:FSA24082864N)一份,证明当事人此前生产经营的同类食品检验合格的事实。
十一、生产台账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食品的事实。
十二、销售发货单两份、网络平台销售台账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食品的事实。
十三、产品召回表一份、产品召回通知书一份、退货单一份,证明当事人主动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的事实。
十四、请求减轻处罚申请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的事实。
十五、现场照片证据一份共三页,证明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检查并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十六、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本局已向当事人确认其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
十七、执法办案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两份,证明办案人员行政执法资格合法。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当事人、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等签名或盖章予以确认。
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0元
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9
2
遵红市监处罚[2024]303号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原味香肠”食品经检验为合格食品,检测报告(报告编号:FSA24082862N)中营养成分能量1683kJ/100g、NRV%为20%,蛋白质20.2g/100g、NRV%为34%,脂肪32.2g/100g、NRV%为54%,碳水化合物8.7g/100g、NRV%为3%,钠1559mg/100g、NRV%为78%,而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能量1248kJ/100g、NRV%为15%,蛋白质27.2g/100g、NRV%为45%,脂肪21.0g/100g、NRV%为15%,碳水化合物0.5g/100g、NRV%为0%,钠973mg/100g、NRV%为49%。标签上标注的内容与实际检测结果不相符,产品标签上印制的营养成分表内容不具备真实性。
当事人印制了2000张涉案标签,印制价格为50元,当事人实际使用涉案标签生产包装了成品450包,一包重量为一斤,共计450斤,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为18元/斤,成本价为16元/斤,剩余涉案标签库存1530张于8月22日被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使用涉案标签生产经营的成品货值金额为8100元,违法所得为90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贵州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一份,证明此案件线索来源于投诉举报的事实。
二、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原味香肠”产品标签未经检验,涉案食品标签上印制内容不具备真实性,以及本局依法对上述1530张标签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食品的销售价格、销售数量、成本价格等事实。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一份、送达回证一份,证明2024年8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案1530张标签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五、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具有合法性。
六、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取得食品生产资格的事实。
七、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张遥全权处理本案相关事宜。
八、法定代表人张明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张明发的个人身份。
九、受委托人张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张遥的个人身份。
十、涉案标签一张,证明当事人涉案标签的式样。
十一、“香肠”检验检测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涉案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数据来源。
十二、生产台账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食品的事实。
十三、销售台账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食品的事实。
十四、召回公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的事实。
十五、减轻处罚申请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申请减轻行政处罚。
十六、“烟熏香肠(原味)”检测报告两份,证明当事人涉案食品检验合格的事实。
十七、更正后涉案标签一张,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十八、现场照片证据一份共三页,证明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检查并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十九、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本局已向当事人确认其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
二十、执法办案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两份,证明办案人员行政执法资格合法。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当事人、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等签名或盖章予以确认。
罚款0.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3000.00元
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