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兴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伟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5MA156YHH6Q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新开大街333-115号-2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16
(2025)吉0105民初245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薛*
吉林省兴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2
2025-04-15
(2025)吉0105民初187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刘**
吉林省兴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3
2024-11-14
(2024)吉0105民初719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高*
吉林省兴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4
2024-02-22
(2024)吉0105民初540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吉林省指北针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兴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5
2023-07-05
(2023)吉0105民初3600号
承揽合同纠纷
长春市紫逸传媒有限公司
吉林省兴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6
2021-09-06
(2021)吉0105民初30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吉林省兴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6-11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孔**
吉林省兴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2
2023-12-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郭**
吉林省中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兴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3
2023-08-03
(2023)吉0105民初3600号
合同纠纷
长春市紫逸传媒有限公司
吉林省兴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18
2025-03-28
(2025)吉0105民初169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王**、吉林省兴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02741.54元
民事案件
2
2025-06-18
2025-03-28
(2025)吉0105民初1075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马*、吉林省兴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9250.86元
民事案件
3
2023-03-29
2023-03-25
(2023)吉0105民初1447号
承揽合同纠纷
长春市紫逸传媒有限公司、吉林省兴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9-30
2021-09-14
(2021)吉0105民初341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长春昌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兴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4-28
2020-08-26
(2020)吉0105民初190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兴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61712.83元
民事案件
6
2021-04-28
2021-04-12
(2021)吉01民终71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吉林省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兴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吉大科技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1-02-25
2020-08-26
(2020)吉0105民初190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兴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61712.83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规自然罚决二字﹝2025﹞第01号
吉林省兴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计开工建设8栋地上建筑,地下建筑1处,总建筑面积74056.18㎡,已竣工投入使用。经实测,未经行政处罚的建筑面积为1023.63㎡,其中1#楼,原处罚面积为9454.68㎡,现实测面积10019.14㎡,未处罚面积564.46㎡;2#楼,原处罚面积为8351.56㎡,现实测面积8579㎡,未处罚面积227.44㎡;15#楼,原处罚面积为10018.53㎡,现实测面积10144.3㎡,未处罚面积126.3㎡;D1#楼,原处罚面积为5385.62㎡,现实测面积5491.05㎡,未处罚面积105.43㎡。
1.责令当事人60日内到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法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对当事人违法建设按照工程造价10%予以罚款。违法建设面积×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金额1023.63㎡×1632元×10%=167056元;计:167056元(人民币壹拾陆万柒仟零伍拾陆元整),工程造价以《吉林省2018年上半年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指标》确定。
167056.00元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05-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