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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曾照成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3MA7LBA68X1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城关镇阳明花园一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山市监处罚〔2026〕10号
经调查,在当事人诊所合格药品区发现以下2个品种的药品超过有效期:(1)在该诊所配药室急救箱里发现速效救心丸1盒,国药准字Z12020025,生产厂家:津药达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中药厂,生产日期: 2022年9月23日,产品批号:612395,有效期至2025.08;(2)在该诊所配药室走廊的药架上发现大卫颗粒9盒,国药准字Z20054754,生产厂家:四川国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09.01,产品批号:230901,有效期至2025.08。 另查明,上述速效救心丸是当事人从湖北恒曦康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3盒,进价32.548元/盒,在超过有效期前使用并售出2盒,售价42.00元/盒,另存1盒至市局交叉检查时超过有效期,已在现场销毁处理。上述大卫颗粒从四川宸洲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30盒,进价6.96元/盒,在超过有效期前使用并售出21盒,售价10.00元/盒,另存9盒至市局交叉检查时超过有效期,已在现场销毁处理。这两种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共计132.00元,因未发现上述药品在超过有效期后的使用记录,故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贰仟元(¥2000)整。
2000.00元
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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