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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药王谷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绍军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83MAC79DLY1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武当山特区桑树庙村药王路1号武当山药王谷内四合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十税一稽罚﹝2025﹞16号
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已扣或已收税款,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对其进行罚款
125163.42元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06-26
2
武当市监处罚﹝2024﹞5号
经查,十堰市药王谷中医医院有限公司取得有《营业执照》,其开设的中医诊所取得有《中医诊所备案证》,名称为药王谷中医诊所。当事人制作的“抗癌总部、抗癌中心、抗癌小组”宣传牌和诊疗室、咨询室宣称“抗癌模式、抗癌中药疗法”等均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审核;当事人梅花灸调理室墙面上张贴有“王琴,武当梅花灸唯一传承,梅花香灸第六代传人,独创梅花灸十三组方“等宣传,经询问梅花灸负责人王琴,王琴供述在福建和成都学习的梅花灸,师傅名字记不得,未取得相关资质,梅花灸十三组方仅为调理手法,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认证;吴鹏飞在其抖音上宣传武当山药王谷能够治疗癌症,经调查,吴鹏飞不是十堰市药王谷中医医院有限公司员工,未在该公司任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绍军供述,药王谷中医诊所仅与吴鹏飞达成口头协议,代为宣传并给予一定报酬;当事人对外宣称的“梅花灸抗癌秘方、抗癌秘方药”未经临床实验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也未能提供具有抗癌功效相关证明的佐证资料。综上,当事人通过网络、制作宣传牌、利用抗癌秘方药、梅花灸抗癌秘方等多种形式的虚假宣传,误导患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另查明,据十堰市药王谷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绍军供述,抗癌秘方药的处方是吴鹏飞从云南一名老中医那里无偿得到,老中医无行医资格证,吴鹏飞将秘方药处方提供给药王谷中医诊所。6月5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秘方药的处方,其上标明了中药饮片名称和含量“生乌附0.4克、生仙茅5.0克、石蝉草5.0克、两头尖5.0克、燕尾草根7.5克”。当事人按照秘方药的处方采购中药饮片,在诊所四合院内使用打粉机打粉,由王绍军把秘方药的每一味中药饮片分别打成中药粉剂分别装袋,患者就诊后,经医生开具处方,药房药师王金翠按照处方的具体剂量调配装袋并给患者服用。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基础药和秘方药中药饮片供应商的资质、随货同行单、检验报告及发票,当事人使用的中药饮片落实了索证索票义务。自2024年4月19日至7月22日,当事人共接诊病人392名,总收入7791200.00元,退款人数166人,退款金额2590935.00元(其中秘方药中药费用2101535.00元,梅花灸费用489400.00元)。另查实,当事人未按规定对药品购进、验收、养护和调配等环节的记录进行保存,2024年5月3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6月4日,我局到药王谷中医诊所复查整改情况,但当事人仍不能提供中药饮片购进、验收、养护和调配等环节的记录台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和“《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附件2: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目录第二版块第六大项第42小项从轻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00元以上44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800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按规定对药品购进、验收、养护和调配环节的记录进行保存的违法行为,依据《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药品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四)未按规定对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调配等环节的记录进行保存”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60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综上,我局退还证据提取的114包中药粉剂,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合计29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96000.00元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5
3
武卫医罚【2024】4号
1、2024年4月18日至2024年5月31日,十堰市药王谷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所属的药王谷中医诊所安排医生李汉源、谢用财、刘义兰三人共接诊患者392名,均未按规定填写处方、门诊病历等病历资料。2、2024年4月18日至2024年5月31日十堰市药王谷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所属的药王谷中医诊所安排未取得《康复医学治疗技术资格证书》的王琴为73名患者开展武当梅花灸调理工作。3、2024年4月18日至2024年5月31日十堰市药王谷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所属的药王谷中医诊所安排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金岁如从事药房处方 调剂工作。
警告;罚款
121000.00元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卫生健康局
2024-08-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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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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