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荣美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蔡启卓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11324318697856C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喀左县利州街道民族街60号-1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8-19
(2022)辽13民终2247号
排除妨害纠纷
朝阳万悦城商贸有限公司,勾**
喀左县荣美超市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6-02
(2022)辽1324民初93号
排除妨害纠纷
喀左县荣美超市
勾**,朝阳万悦城商贸有限公司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3
2022-01-24
(2022)辽1324民初93号
排除妨害纠纷
喀左县荣美超市
朝阳万悦城商贸有限公司,勾**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4
2022-01-12
(2021)辽13民终4229号
劳动争议
华**
喀左县荣美超市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2-01-12
(2021)辽13民终4229号
劳动争议
喀左县荣美超市
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2-01-12
(2021)辽13民终4229号
劳动争议
喀左县荣美超市
韦**
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1-12-09
(2021)辽1324民初3628号
排除妨害纠纷
喀左县荣美超市
朝阳万悦城商贸有限公司,勾**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8
2021-12-01
(2021)辽07民初312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喀左县荣美超市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1-10-25
(2021)辽1324民初3230号
劳动争议
喀左县荣美超市
韦**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10
2021-09-02
(2021)辽1324民初2451号
相邻关系纠纷
于**,杨**,宋**,喀左县荣美超市,刘**,佘**,张**,茹**
朝阳万悦城商贸有限公司,勾**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9-06
2022-08-30
(2022)辽13民终2247号
排除妨害纠纷
朝阳万悦城商贸有限公司、勾**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4-25
2022-04-21
(2022)辽13民辖终25号
排除妨害纠纷
勾**、喀左县荣美超市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3
2021-12-01
2021-11-19
(2021)辽1324民初3628号
排除妨害纠纷
喀左县荣美超市、朝阳万悦城商贸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11-30
2021-09-13
(2021)辽1324民初2451号
相邻关系纠纷
喀左县荣美超市、茹**等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9-12-10
2019-12-09
(2019)辽13执53号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原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喀左县荣泰家美超市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9-04-26
2019-04-23
(2019)辽07民初37号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喀左县荣泰家美超市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7-11-13
2017-02-20
(2016)辽民申4941号
合同纠纷
陈**、曾**与熊*、凌源荣泰家美购物广场、喀左县荣泰家美超市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6-04-14
2016-04-14
(2015)凌杨民初字第04256号
合同纠纷
原告熊*与被告凌源荣泰家美购物广场、喀左县荣泰家美超市、曾**、陈**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200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5-06-26
2015-06-26
(2015)喀民一初字第183号
劳动争议
原告刘**诉被告喀左县荣泰家美超市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5-06-26
2015-06-26
(2015)喀民一初字第184号
劳动争议
原告石**诉被告喀左县荣泰家美超市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市监处罚〔2026〕3号
经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三批),序号CWL01-2021,产品名称:淋浴器,适用范围:适用于安装在建筑物内的冷、热水供水管路末端,公称压力(静压)不大于 1.0MPa,介质温度为4℃-90℃条件下的盥洗室(洗手间、浴室)、淋浴房等卫生设施上使用的淋浴器(含花洒或花洒组合)。不适用于自带加热装置的淋浴器和恒温淋浴器,依据的水效标准:GB 28378-2019 《淋浴器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实施时间:2022年7月1日,当事人所售“家宜可”花酒,生产日期:2023年8月3日,应当标注水效标识。
2025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询问,当事人陈述称喀左县荣美超市销售的这批未标注水效标识的“家宜可”花洒是2025年1月11日从河北江美商贸有限公司处购进,共计购进6个,进价12.42元/个,截至案发时止共计售卖4个,以15.9元/个售出3个,降价处理后,以13.9元/个售出1个。6个“家宜可”花洒货值共计89.4元,已售卖的4个“家宜可”花洒共计获利11.92元。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家宜可”花洒的进销货单据、产品检验报告及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于当日确认签字。上述事实当事人均予以确认。
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喀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