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荔浦绞股蓝山天然泉水厂(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钟君艳 | 注册资本:11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3317537427897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荔浦市修仁镇狮位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荔市监处罚﹝2025﹞268号
经查实,当事人广西荔浦绞股蓝山天然泉水厂由于管理疏忽,在获取了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后,原材料仓库的原材料靠墙堆放,地面有水,成品包装袋有泥点和破损的情况,生产仪器上有积水,无2025年5月-7月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成品出厂检验记录,塑料瓶检验原始记录执行标准与检验报告判定标准不一致,出厂检验原始记录与生产记录生产天数不一致,无2025年不合格品控制和处置等相关记录,无原材料进货票据等问题;当事人违反了《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的规定要求:1.库房内存放的物品应保存良好,一般应离地、离墙存放做好相关的记录以及持续维护好生产场所所需的环境要求;2.企业应制定关键控制点的管理办法,并按照规定进行控制,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控制工序建立可追溯性记录;3.应按产品标准的要求,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做好原始记录,并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明;4.企业应制定不合格品的管理办法,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要根据不合格的严重程度,由检验、技术、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分别做出相应处置。5.企业应制定原辅材料使用台帐,原材料不得使用回收料及受污染的原料;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上缴国库。
10000.00元
荔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30
2
荔市监处罚〔2025〕44号
我局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SQP242736,样品名称:股蓝山泉饮用天然泉水(规格型号:12L/桶,生产日期:2024-11-04) ,标示生产厂家:广西荔浦绞股蓝山天然泉水厂,经检验,溴酸盐项目实测值为0.012mg/L,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的标准指标(0.01mg/L)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该样品申请复检后,复检报告(检验报告编号:24A12028860)显示:经南宁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溴酸盐项目实测值为0.013mg/L,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的标准指标(0.01mg/L)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1月4日生产该批次食品30桶,其中5桶用于出厂检验,1桶用于留样,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检6桶,剩余18桶已被当事人的员工食用,并未用于销售。其出厂价为4元/桶。
当事人涉嫌生产该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共120元,因其未销售该批次食品,所以违法所得为0元。
当事人收到该批次食品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于2024年12月10日询问食用该批次食品的员工身体状况,未有接到不良反映报告。
当事人对生产环节进行排查分析,认为不合格的原因是:该食品采用新的水处理设备与灌装设备,在生产时,水处理过滤膜前排水量过小,膜后半成品水量偏大,对水中溴离子过滤没有达到要求,导致食品中溴酸盐超过标准值。并按规定完成整改:当事人邀请设备厂家委派工程师到厂检查设备、调试机器,加大水处理过滤膜前排水量,降低水中溴离子含量,保证食品中溴酸盐符合产品执行标准。完成整改后,该食品经我局跟踪抽检合格。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荔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2
3
﹝桂林市﹞市监处罚﹝2023﹞582号
广西荔浦绞股蓝山天然泉水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工作,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封存全部涉案产品并将涉案产品再次自行送至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同时未对外销售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相关规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处理。综上,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拾壹元玖角(¥11.9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30000.00元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