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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美联物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锐注册资本:5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281050026233L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瑞通大道219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30
2023-03-09
(2023)鄂1281民初15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赤壁美联物业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1-28
2023-09-23
(2023)鄂1281执1321号
服务合同纠纷
赤壁美联物业有限公司与梅**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4-01-27
2023-02-10
(2023)鄂1281民初13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赤壁美联物业有限公司与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4-01-27
2023-01-29
(2023)鄂1281民初16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赤壁美联物业有限公司与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4-01-27
2023-03-13
(2023)鄂1281民初13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赤壁美联物业有限公司与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77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4-01-27
2023-03-06
(2023)鄂1281民初15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赤壁美联物业有限公司与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965.00元
民事案件
7
2024-01-27
2023-03-06
(2023)鄂1281民初13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赤壁美联物业有限公司与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578.00元
民事案件
8
2024-01-27
2023-03-06
(2023)鄂1281民初15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赤壁美联物业有限公司与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302.00元
民事案件
9
2024-01-27
2023-03-06
(2023)鄂1281民初13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赤壁美联物业有限公司与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756.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4-01-27
2023-02-28
(2023)鄂1281民初16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赤壁美联物业有限公司与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壁市监处罚〔2026〕122号
经查实:当事人因小区居民电动车充电服务需要,于2023年开始陆续在赤壁市立嘉诚小区安装了7台电动车充电桩,为小区住户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提供充电服务,其中5台为可扫码缴费式充电桩,2台为老式投币充电桩。 2025年10月15日,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要求,本局执法人员在依职权对立嘉诚小区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当事人在提供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服务时,未执行明码标价。经本局现场指导教育,责令改正,当事人随后设置了充电收费公示牌,按电量价费分离公示,公示的收费标准为“充电电费+服务费(元/千瓦时)”,其中充电电费按0.58元/千瓦时收取、服务费按0.1元/千瓦时收取。 2026年4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设置在立嘉诚小区的充电桩提供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情况进行了复查,复查发现当事人所有充电桩小程序及设备经扫码后实际是按时间计费:1 元≈240 分钟、2 元≈480 分钟、3 元≈720 分钟,实际收费情况与公示牌内容:“按电量计费、价费分离方式”完全不一致。 经查,2025 年 11 月至 2026 年 4 月,当事人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充电服务总收入3788.99 元,其中线上收入1866.99元,硬币收入1922元。由于当事人未能为该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置专用计费电表,所以无法统计其2025 年 11 月至 2026 年 4 月期间通过上述充电桩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总耗电量,继而无法核算当事人是否多收费用及具体的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只规定罚款上限,没有规定罚款下限的,处罚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二)一般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 30%以上(含上限值的 30%)至上限值的 70%以下(不含上限值的 70%)范围内确定”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叁仟元(¥:3000元)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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