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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市小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5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赛龙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80061972976XL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贵港市港北区民主路8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1-22
(2020)桂0802民初380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廖**
彭**,韦**,广西贵港市小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2
2020-08-13
(2020)桂08民终2188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市小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盛恒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0-04-20
(2020)桂0802民初30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威海盛恒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广西贵港市小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23
2020-09-01
(2020)桂08民终2188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12-23
2020-06-29
(2020)桂0802民初30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威海盛恒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89315.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10-29
2020-07-02
(2019)桂0802民初4479号
劳动争议
廖**与广西贵港市小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8-08-16
2016-11-18
(2016)桂0802执159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广西贵港市小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第一初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6-07-25
2016-07-25
(2016)桂0802民初211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广西贵港市小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第一初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1281.72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港北城市管理罚决字﹝2024﹞第002号
你(单位)于2024年1月24日实施的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围挡施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围挡施工的单位为广西贵港市小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占用城市道路长度为25米,宽3米,占用面积为75平方米,属违法行为,具体位置是在民生路与桂林路交汇处,属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4年1月24日实施的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围挡施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围挡施工的单位为广西贵港市小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占用城市道路长度为25米,宽3米,占用面积为75平方米,属违法行为,具体位置是在民生路与桂林路交汇处,属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现场勘验笔录一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24日违反规定在民生路与桂林路交汇处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围挡施工;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反规定在民生路与桂林路交汇处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围挡施工;证据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和被调查人员身份。2024年1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港北城市管理罚告字〔2024〕0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规定在民生路与桂林路交汇处进行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围挡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管理道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根据《城市管理道路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罚款。
2000.00元
贵港市港北区城市管理监督局
2024-01-31
2
港北城市管理罚﹝2024﹞002号
你(单位)于2024年1月24日实施的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围挡施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围挡施工的单位为广西贵港市小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占用城市道路长度为25米,宽3米,占用面积为75平方米,属违法行为,具体位置是在民生路与桂林路交汇处,属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4年1月24日实施的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围挡施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围挡施工的单位为广西贵港市小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占用城市道路长度为25米,宽3米,占用面积为75平方米,属违法行为,具体位置是在民生路与桂林路交汇处,属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现场勘验笔录一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24日违反规定在民生路与桂林路交汇处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围挡施工;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反规定在民生路与桂林路交汇处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围挡施工;证据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和被调查人员身份。2024年1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港北城市管理罚告字〔2024〕0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规定在民生路与桂林路交汇处进行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围挡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管理道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根据《城市管理道路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罚款。
2000.00元
贵港市港北区城市管理监督局
2024-01-31
3
港北城市管理罚﹝2023﹞006号
近期以来,市民多次向12345服务热线投诉你(单位)在港北区迎宾路北段盛世君悦府工地内进行午间施工作业产生噪声扰民。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1日14时08分到达现场,工地当时正在进行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现场作业过程中产生较大噪声,执法人员当场确定为违反规定在午间施工扰民,施工方为广西贵港市小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具体地点是迎宾路北段盛世君悦府工地内,属违法行为。
近期以来,市民多次向12345服务热线投诉你(单位)在港北区迎宾路北段盛世君悦府工地内进行午间施工作业产生噪声扰民。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1日14时08分到达现场,工地当时正在进行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现场作业过程中产生较大噪声,执法人员当场确定为违反规定在午间施工扰民,施工方为广西贵港市小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具体地点是迎宾路北段盛世君悦府工地内。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勘验笔录;2、现场照片;3、调查询问笔录;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6、企业法人代表委托书;7、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000.00元
贵港市港北区城市管理监督局
2023-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