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市江夏区亿元烟酒茶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丁伟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5MA4EPPG97J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北华壹號1幢1-2层商14号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夏市监处罚〔2024〕60号
经查,当事人店内的2瓶五粮液?浓香型白酒及1箱五粮液?浓香型白酒(共8瓶)均不是从正规经销商购进,2瓶散装五粮液外包装内容有“中国宜宾五粮液?,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批号8521296 24,生产日期2022/01/06”,生产厂家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岷江西路150号;另1箱白酒五粮液?浓香型白酒箱子外包装标签显示有“五粮液?浓香型白酒,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551150250035,净含量500ml×6,酒精度52%vol,经销商浙江浙醇商贸有限公司,生产厂家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批号8521378 23,生产日期2022/05/19”内容。因上述涉案白酒为当事人回收得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8瓶“五粮液”白酒的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也无销售台账,无法追溯上述白酒的采购、销售情况,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另查明2瓶散装五粮液销售价格为950元/瓶,1箱五粮液销售价格为6000元/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认定违法经营额,综上,认定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7900元,无违法所得。 经查询,“五粮液”三字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已取得的注册商标,编号:13878307,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烧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蒸馏饮料;果酒(含酒精);白酒;葡萄酒;含水果酒精饮料;汽酒;威士忌酒(截止),注册日期:2015年3月7日,有效期至2025年3月6日,该公司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给予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瓶五粮液?浓香型白酒及1箱五粮液?浓香型白酒(净含量/规格500ml×6瓶/箱),共8瓶。 2.罚款23700元。
23700.00元
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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