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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学碧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学碧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24MA495Y7D30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竹溪县向坝乡高泉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溪市监处罚﹝2026﹞38号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3个品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蒂花之秀柔亮丝滑倍效芬香去屑洗发露、妮维雅晶纯皙白泡沫洁面乳是当事人2023年6月份从襄樊一家批发部购进的,拉芳加强定型活性营养啫喱水是当事人2018年3月份从襄阳一家批发部购进的。蒂花之秀柔亮丝滑倍效芬香去屑洗发露,购进数量:5瓶,购进价格:16元/瓶,销售价格:20元/瓶;妮维雅晶纯皙白泡沫洁面乳,购进数量:2瓶,购进价格:10元/瓶,销售价格:15元/瓶;拉芳加强定型活性营养啫喱水,购进数量:3瓶,购进价格:7元/瓶,销售价格:10元/瓶,截至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日,蒂花之秀柔亮丝滑倍效芬香去屑洗发露还剩1瓶,妮维雅晶纯皙白泡沫洁面乳还剩1瓶,拉芳加强定型活性营养啫喱水还剩1瓶,均已无库存。2025年11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当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文号:溪市监限提〔2025〕369号,要求当事人3日内向我局提供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及销售使用记录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供上述材料。根据以上调查情况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共计45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采购化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蒂花之秀柔亮丝滑倍效芬香去屑洗发露1瓶、妮维雅晶纯皙白泡沫洁面乳1瓶、拉芳加强定型活性营养啫喱水1瓶);2.罚款人民币2000元。综上所述,当事人采购化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本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蒂花之秀柔亮丝滑倍效芬香去屑洗发露1瓶、妮维雅晶纯皙白泡沫洁面乳1瓶、拉芳加强定型活性营养啫喱水1瓶);3.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00.00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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