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澄云建材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云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422MA6P8PJU9L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凤麓街道办事处环城南路11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澄处罚〔2025〕296号
经查明,澄江澄云建材经营部销售的不合格固定式LED灯具(商标:斌翔电器,型号规格:LED-25W,生产日期:2025、1,生产单位:中山市尊耀照明电器厂)),是2025年2月份昆明经销商送货到澄江澄云建材经营部销售的,没有进货单,也没有供货方《营业执照》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共购进了固定式LED灯具3台,进货价15元/台,销售价18元/台;澄江澄云建材经营部销售了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固定式LED灯具,销售了1台,抽样购买带走了1台(支付了样品费用:18元),1台封存在该经营部的备样,我局于2025年11月17日扣押带走,无剩余库存。上述不合格的固定式LED灯具货值金额共计:54元,销售了2台(含检样1台)销售金额共计:36元,销售利润共计: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期限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的固定式LED灯具1台(商标:斌翔电器,型号规格:LED-25W,生产日期:2025、1,生产单位:中山市尊耀照明电器厂),详见财物清单(澄市监物清〔2025〕L111701号);
2.处以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人民币壹佰零捌元整(¥108.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元整(¥6元);
上述罚没金额共计人民币壹佰壹拾肆元整(¥114元),上缴国库。
108.00元
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2
2
云市监玉澄处罚〔2025〕28号
经查明,澄江澄云建材经营部销售的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认证证书),产品合格证及外包装上无CCC认证标志的三种规格的向辉电线电缆:(1)产品名称:向辉电线电缆、产品型号:ZC-RVS、标称截面:2×1mm2、长度:100m、额定电压:300/300V、制造日期:2023年2月28日;(2)产品名称:向辉电线电缆、产品型号:ZC-RVS、标称截面:2×1.5mm2、长度:100m、额定电压:300/300V、制造日期:2023年8月12日;(3)产品名称:向辉电线电缆、产品型号:YZ、长度:100m、额定电压:450/750V、制造日期:2024年3月21日,是当事人从云南长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购进的,当事人销售的3种规格的向辉电线电缆共购进了18卷,其中产品型号为ZC-RVS、标称截面:2×1mm2,共购进了5卷,进货价为130元/卷,销售标价为138元/卷并未销售过,除了我局扣押带走的5卷,无剩余库存;产品型号为ZC-RVS、标称截面:2×1.5mm2,共购进了10卷,进货价为90元/卷,销售标价为98元/卷并未销售过,除了我局扣押带走的6卷,当事人自用了4卷,用于蓝莓大棚内照明;产品型号:YZ,购进了3卷,进货价为290元/卷,销售标价为300元/卷并未销售过,我局扣押带走的2卷,当事人自用了1卷,用于蓝莓大棚内照明。2025年4月3日当事人提交了自已用于蓝莓大棚内照明的5卷向辉电线电缆图片打印件;2025年3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向澄江澄云建材经营部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澄市监强制〔2025〕ZL32701号)及财物清单〔2025〕ZL32701号,并依法对澄江澄云建材经营部销售的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认证证书),产品合格证及外包装上无CCC认证标志的三种规格的向辉电线电缆共13卷行了扣押。上述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认证证书),产品合格证及外包装上无CCC认证标志的三种规格的向辉电线电缆货值金额共计:2570元,进货金额共计:2420元,当事人未销售过以上三种规格的向辉电线电缆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期限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综合裁量,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销售的必须经过认证的而未经过认证的向辉电线电缆:(1)产品名称:向辉电线电缆、产品型号:ZC-RVS、标称截面:2×1mm2、长度:100m、额定电压:300/300V、制造日期:2023年2月28日,共5卷;(2)产品名称:向辉电线电缆、产品型号:ZC-RVS、标称截面:2×1.5mm2、长度:100m、额定电压:300/300V、制造日期:2023年8月12日,共6卷;(3)产品名称:向辉电线电缆、产品型号:YZ、长度:100m、额定电压:450/750V、制造日期:2024年3月21日,共2卷;
2.处以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柒拾元整(¥2570.00元);
上述罚没金额共计人民币贰仟伍佰柒拾元整(¥2570.00元),上缴国库。
2570.00元
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