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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峰坤生鲜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日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10114MA1L52FH5F所属地区:上海市
企业地址: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宝安公路2955号-8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6-17
2019-12-30
(2019)沪0114民初398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海樊家集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06-05
2019-10-14
(2019)沪0114民初3981号
上海樊家集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6-03
2020-05-08
(2020)沪02民终318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梁**与上海樊家集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市监嘉处〔2023〕142023006964号
根据举报线索,2023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至嘉定区马陆镇浏翔公路2001号一幢A1室的东北饭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见该店线下不在经营,在“美团”外卖平台上经营名“东北饭店”的店铺。自2023年7月1日起,当事人在未办理便民饮食临时备案且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地址以“东北饭店”为店招擅自在线上从事餐饮服务。另查明,当事人在线下未从事餐饮服务。当事人在线上销售过七个凉菜和五个热菜,凉菜分别是皮蛋豆腐、拍黄瓜花生米、东北皮冻、肉丝拉皮、凉拌皮蛋、家常凉菜和凉拌木耳,热菜分别是特色肘子、护心肉盖浇饭、蒜蓉油麦菜、番茄蛋汤和蒜台肉丝。当事人在接到“美团”外卖平台订单后,使用自购的食材在嘉定区马陆镇浏翔公路2001号一幢A1室的厨房间进行加工制售。当事人在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0月19日期间,线上经营食品的销售额共计人民币3096.8元,故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096.8元,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096.8元。当事人餐饮店内食品及原料无库存,当事人日常生活中也需要用到餐饮店的一个操作台、一个存放架、一台冰箱和一台保鲜柜等工具设备。案发后,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经营的店铺于2023年10月19日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0.309680万元,罚款0.020000万元
200.00元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5
2
沪市监嘉处〔2023〕142023007039号
当事人成立于2018年11月1日,主要从事食品的销售。2023年8月13日,我局对当事人销售区待售的散称洋鸡蛋(购进日期:2023-08-10)进行监督抽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DBJ23310114273533431。2023年8月28日,经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SHF23S00046050)显示,上述散称洋鸡蛋的“甲硝唑”(检测项目)的检验实测值为416μ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不合格散称洋鸡蛋为当事人于2023年8月9日以人民币11.96元/kg的价格从昆山市玉山镇钟松清食用农产品经营部采购,共购进10kg,并以人民币12.78元/kg的价格置于店内销售。至案发,当事人所采购的上述散称洋鸡蛋已全部售出(包含抽样售出的2.514kg),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27.8元。当事人销售上述散称洋鸡蛋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27.8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2元。案发后,当事人的供应商更换了散称洋鸡蛋的货源,并提供有效的合格检验报告。 2023年8月13日,我局对当事人销售区待售的鲜百合(购进日期:2023-08-03)进行监督抽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DBJ23310114273533430。2023年8月28日,经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No:SHF23S00046049)显示,上述鲜百合的“镉(以Cd计)”(检测项目)的检验实测值为0.48mg/kg,标准指标:≤0.0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不合格鲜百合为当事人于2023年8月2日以人民币28.96元/kg的价格从嘉西轻纺市场采购,共购进2.7kg,并以人民币35.96元/kg的价格置于店内销售。至案发,当事人所采购的上述鲜百合已全部售出(包含抽样售出的2.578kg,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7.09元。当事人销售上述黄鲜百合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97.09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8.9元。案发后,当事人停止鲜百合的销售。 另查明,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未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没收违法所得0.002710万元,罚款0.100000万元
1000.00元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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