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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雷兵注册资本:16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87747698187R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松滋市新江口镇高成大道西段168号金融创新大厦一楼101A、二楼201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8-18
(2023)鄂1087民初1567号
合同纠纷
松滋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松滋市泽安物业有限公司
荆州市松滋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滋市监处罚﹝2025﹞160号
当事人2024年度1月-12月对用户更换燃气表889块,共计收取金额321320元。其中有12块燃气表是因用户人为损坏而更换,需全额支付表计费用,共收取表计费用为25350元,属于合理收费。其余877块燃气表属于到期后当事人主动更换,当事人共收取换表费295970元。当事人收取上述到期的877块燃气表换表费的行为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第二条、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三)供气环节收费。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六)其他各类收费。……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的规定,属于违规收取换表费。2025年10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松市监责退〔2025〕15009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违规向877户用户收取的295970元换表费退还给消费者。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难以查找的,应当公告查找。截止目前当事人已将违规向877户用户收取的295970元换表费全部退还给相应消费者,故无违法所得。
依据《湖北省价格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48000元。
148000.00元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31
2
宜都市监处罚﹝2025﹞28号
经查证,当事人在宜都市境内共有两条管道级别为GB1-III次高压燃气管道,其中一条管道编号为SYX,管道规格为:Ф159*5/219*5mm(外径mm×壁厚mm),管道起止位置为宜都市兴发后山新建阀井至渔洋河阀井,长度为21.7757km,投用日期为2006年8月;另一条管道编号为HC/gc1809,管道规格为:Ф159*5/219*12mm(外径mm×壁厚mm),管道起止位置为宜都市兴发后山新建阀井至车阳河阀井,长度为9.192km,投用日期为2019年7月。当事人于2023年11月申请宜昌市特检院对上述两段次高压燃气管道进行检验,2024年8月宜昌市特检院出具了编号为04DD220240176、04DD220240177的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不允许使用。2024年10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上述两段管道正在使用中,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两段燃气管道。2024年12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上述两段燃气管道现场检查,发现仍在使用当中,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两段燃气管道的检验合格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实施下列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生产、销售、出租、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的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但考虑到当事人持续整改并于2025年5月26日提交了涉案编号为SYX、HC/gc1809的次高压燃气管道评价结论均为允许使用的定期检验报告,消除了安全隐患,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100000.00元
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9
3
都住建处决字﹝2025﹞1号
松滋中燃公司使用的燃气管道(兴发后山新建阀井至渔洋河阀井长度为21.7757公里燃气管道及兴发后山新建阀井至车阳河阀井长度为9.192公里燃气管道)存在被建筑物、构筑物占压的情况。松滋中燃公司次高压燃气管道被占压属于重大安全隐患。松滋中燃公司虽然制定了巡检管理制度,提供了2021年至2023年期间的管线巡检工作记录,但在发现燃气管道已被长期占压、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却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也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八条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改处罚裁量基准》(2021)(燃气管理)序号5,对松滋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30000.00元
宜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04-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