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德远电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治国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00579897063E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荆州市沙市区义乌小商品批发城一期9栋3楼315-31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03
(2024)鄂0107民初1748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张**
甘*,湖北德远电梯有限公司,朱*,江苏尧鹏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2
2023-09-14
(2023)鄂0107民初668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张**
江苏尧鹏建设有限公司,朱*,湖北德远电梯有限公司,武汉烽火锐拓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3
2022-05-10
(2022)鄂1024民初373号
合同纠纷
湖北德远电梯有限公司
江陵县飞达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江陵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1
2024-10-29
(2024)鄂1022民初3256号
承揽合同纠纷
湖北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与荆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4856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5-05-31
2025-04-07
(2025)鄂10民终156号
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与荆州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荆州市某某租赁住房运营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5-04-17
2024-10-17
(2024)鄂10行终124号
行政确认
湖北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与荆州市沙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6〕146号
经查:当事人与石首市盛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石首市城市广场)使用的电梯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维保时间是从2025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止,负责对石首市城市广场31台电梯提供电梯维保服务事宜。 2026年5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维保的电梯进行了维保质量监督检查,检查发现问题隐患如下:2026年5月13日为半月维保,半月维保项目共31项,查看监控发现,摄像头编号为3L扶手梯36显示,产品编号为17J58766/E16、17J58765/E15的两台自动扶梯,当事人的维保人员徐太平打开下机仓盖后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并在维保过程中有行人在扶梯上行走。摄像头编号为3L扶手梯13显示,产品编号为17J58754/E4、17J58762/E12的两台自动扶梯,当事人的维保人员付维伟维保时,未对右侧扶梯下机仓盖进行维保。摄像头编号为一楼扶手梯显示,产品编号为17J58753/E3、17J58763/E13的两台自动扶梯,当事人的维保人员付维伟维保时,未对2台扶梯下机仓盖进行维保。对所有需要维保的项目(半月保共计31项)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维护保养记录单上进行了勾选填报(填报已完成),6台自动扶梯签名均有彭启兵(维保当日未到现场)。
当事人与石首市盛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石首市城市广场)约定电梯保养费用为每台2000元/年,平均每台每半月维保费用为83.3元,6台自动扶梯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故违法所得共计499.8元。2026年5月27日止,当事人已对石首市城市广场的自动扶梯已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99.8元,2、罚款20000元,合计罚没款20499.8元。
2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