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九龙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荣达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MA2H0CRE59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育才路96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5﹞1078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5年3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当事人“在萧山区萧绍路沿街发放小卡片,所有停车场,办公楼,宿舍楼全部是小卡片,还掉进车窗玻璃里,联系九龙医院反馈无果”。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共搜集到四种不同内容的广告小卡片其上部分文字描述内容低俗,有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良好风尚,这四张卡片上的二维码扫码后均可以联系到当事人。2025年4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认可上述广告小卡片为其制作及发放,现已无库存。经核实,上述广告小卡片由当事人网络上委托制作,到货后安排临时工在医院附近的停车场、办公楼、宿舍楼等处进行发放,其发放过程中存在未经车主同意,将上述卡片投放至他人的车辆上。因负责该广告小卡片制作发放的负责人已经离职,当事人无法提供广告制作方及制作发放费用情况。<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广告的内容应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当事人发送的广告小卡片部分文字描述内容低俗露骨,有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良好风尚,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已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广告的内容应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当事人发送的广告小卡片部分文字描述内容低俗露骨,有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良好风尚,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已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