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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聚诚能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少艳注册资本:3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7230722769388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乾安县乾安镇(城西路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09-29
2016-09-29
(2016)吉0723执83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与乾安县聚诚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乾市监处罚﹝2025﹞030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违法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分则第七节序号155较轻:移动式压力容器5台(次)以下;气瓶100支(次)以下。处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罚款。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7.4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违法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分则第七节序号155较轻:移动式压力容器5台(次)以下;气瓶100支(次)以下。处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罚款。
74000.00元
乾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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