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马鹏铭牧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卜志栋 | 注册资本:22893.5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926MA6Q3DRJ0H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县爱华路电力公司后叶适川出租房三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2
沧源佤族自治县供销集团有限公司,耿马鹏铭牧业有限公司,云南景康农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沧源宏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
2025-09-26
杭州炅炅实业有限公司
耿马鹏铭牧业有限公司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3
2025-06-17
买卖合同纠纷
耿马勐撒千邦五金店
耿马鹏铭牧业有限公司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4
2025-05-20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扬州隆之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耿马鹏铭牧业有限公司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5
2025-05-20
买卖合同纠纷
陈*
耿马鹏铭牧业有限公司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6
2025-04-17
(2024)内0123民初27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赛科星繁育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耿马鹏铭牧业有限公司,腾冲市鹏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耿马鸿富欣牧业有限公司,保山隆阳区鹏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鲁甸鹏远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蒙自市鹏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昆明永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7
2025-03-04
(2024)内0123民初27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赛科星繁育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永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腾冲市鹏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耿马鹏铭牧业有限公司,鲁甸鹏远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耿马鸿富欣牧业有限公司,蒙自市鹏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保山隆阳区鹏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8
2025-02-27
加工合同纠纷
云南林誉农业有限公司
耿马鹏铭牧业有限公司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9
2024-12-1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临沧巴比伦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上海鹏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耿马鹏铭牧业有限公司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10
2024-11-26
临沧巴比伦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耿马鹏铭牧业有限公司,上海鹏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耿﹞应急罚﹝2024﹞14号﹝耿﹞应急罚﹝2024﹞14-01号﹝耿﹞应急罚﹝2024﹞14-02号
1.耿马鹏铭牧业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认真严格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致使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让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张勤学从事驾驶装载机进行打包作业;也未按要求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于2024年2月23日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对此事故负有管理责任。2.张永志作为耿马鹏铭牧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在日常管理生产活动中存在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问题,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对耿马四排山鹏铭牧业有限公司“2·2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3.杜志军事故发生时兼任鹏铭牧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其未认真落实岗位职责,未认真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牧场存在的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便上岗作业的问题放任不管,在作业期间遇到装载机出现故障违反操作规程进行检修作业,未要求张勤学停车熄火下车便直接爬上装载机进行检修,在检修前也未对装载机周边进行环检排除安全隐患。对耿马四排山鹏铭牧业有限公司“2·2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1.耿马鹏铭牧业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认真严格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致使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让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张勤学从事驾驶装载机进行打包作业;也未按要求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于2024年2月23日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对此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350000元(叁拾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2.张永志作为耿马鹏铭牧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在日常管理生产活动中存在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问题,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对耿马四排山鹏铭牧业有限公司“2·2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64000元(陆万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3.杜志军事故发生时兼任鹏铭牧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其未认真落实岗位职责,未认真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牧场存在的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便上岗作业的问题放任不管,在作业期间遇到装载机出现故障违反操作规程进行检修作业,未要求张勤学停车熄火下车便直接爬上装载机进行检修,在检修前也未对装载机周边进行环检排除安全隐患。对耿马四排山鹏铭牧业有限公司“2·2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35520元(叁万伍仟伍佰贰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449520.00元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4-06-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