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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佳琦车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崔良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1024MA2G51NX1T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仙居县白塔镇下崔中宅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市监处罚〔2024〕97号
当事人于2007年注册营业执照,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当事人于2023年12月自“雅迪电动车制造厂”购买型号为TDR3128Z的雅迪电动自行车3辆,当事人无法提供雅迪电动车制造厂的营业执照及进货票据,结合市场价及当事人笔录,可以认定当事人进货价为1800元。为了车辆美观,当事人将购入的电动自行车上的后泥板、后尾灯和后反射器拆下来,并找到另外的贴合轮胎阻泥板直接装上,再在轮胎上安装后反射器。上述3辆电动自行车的实际车身和产品合格证以及说明示意图不符合。当事人对上述3辆电动自行车进行了加装并放置于经营场所销售,车辆信息详情如下:1、车辆颜色:积木蓝/奶油白,生产日期:2023.12.26;产品型号:TDR3128Z;销售价格:2000元。2、整车编码:车辆颜色:积木蓝/奶油白,生产日期:2023.12.26;产品型号:TDR3128Z;销售价格:2000元。3、整车编码:车辆颜色:天鹅灰,生产日期:2023.12.27。产品型号:TDR3128Z;销售价格:2000元。上述3辆电动自行车,当事人对其进行了改装,将贴合于电动自行车坐垫一体化部件(后泥板、后尾灯、后反射器)拆下,并使用非车身原装的后泥板安装在轮胎上方,对其形成包裹之势,后尾灯和后反射器安装在轮胎上方的后泥板之上。本案因当事人购入3辆型号TDR3128Z的电动自行车经过自行改装后并未售出,视为无违法所得。另,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浙江省监管执法在线应用,未查询到当事人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涉案电动自行总货值为6000元。当事人经营场所电动自行车并未明码标价进行销售的行为,已于2024年3月15日整改完毕。
我局认为,当事人向雅迪电动车制造厂购进电动自行车后,将贴合于电动自行车坐垫一体化部件(后泥板、后尾灯、后反射器)拆下,并使用自行购入的后泥板安装在轮胎上方,对其形成包裹之势,后尾灯和后反射器安装在轮胎上方的后泥板之上。当事人加装/改装配件后,应当重新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经确认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后方可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行为作一般幅度处罚。 对于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的商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已经及时改正;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销售的商品价值不大,进货价与销售价之间的差值较小,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21条规定的情形,我局不予处罚。当事人改装电动自行车未重新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销售的违法行为,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当事人销售电动自行车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处罚。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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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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