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龙泉青霜刀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明才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331181MADLTT5X9F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西街街道河阳公寓南苑A12幢2单元103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05
(2026)浙1181民初1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
王**,王**,龙泉青霜刀剑有限公司
龙泉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6〕2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11日注册经营,主要经营刀剑工艺品互联网销售。2025年8月4日,举报人在当事人抖音直播间留言,通过微信与当事人工作人员王明飞取得联系后购买两把剑,其中一把为当事人自制的刀剑产品,另一把为定制的赵沛炎大师工作室同款大明永乐剑,举报人于2025年8月4日支付预付款8400元,当事人工作人员王明飞承诺发货前预付款可以退还。2025年9月21日,举报人向当事人提出退还预付款要求,当事人未作任何同意退还预付款的回复,2025年9月25日、2025年11月14日举报人多次催促当事人退款,直至本局立案当日预付款仍未退还给举报人。当事人违法所得8400元。当事人至今未能提供举报人所购买的刀剑实物并说明真实来源。
本局认为,当事人以预收款方式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的数量、费用、售后服务,对举报人提出合理退款要求后故意拖延并拒绝退还预付款。其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属于故意拖延、拒绝退款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及其员工在本局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系首次违法,在责令改正时限内退还预付款,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可以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8400元。
8400.00元
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2025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