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楚筠阁餐饮陵园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柯亨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222MA4DFTJLXU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阳新县兴国镇陵园大道4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新市监处罚〔2023〕246号
三、当事人是2019年5月5日经依法核准登记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2023年6月7日,湖北天星老汉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投诉当事人使用“老漢口”商标,用于店铺招牌和菜单,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现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10月9日从武汉市鑫中天商贸有限公司手中获得授权,开设经营“老汉口”品牌加盟店,使用“老漢口”商标,授权时间为2019年3月9日到2022年3月8日。湖北天星老汉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注册“老漢口”商标成功,有效期至2032年1月27日。当事人在商标授权时间到期后,未取得商标持有方授权,继续使用该商标,侵犯了湖北天星老汉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当事人于2023年6月撤除“老汉口”招牌,停止了商标侵权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
10000.00元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