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长顺液化气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卫民 | 注册资本:53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721MA3XG8LM5D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西平县师灵镇岗王村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市监处罚﹝2024﹞443号
2024年8月9日,我局接到关于西平县长顺液化气站有限公司举报材料,显示当事人长期以来违规充装大气瓶,请求依法严格处理。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在该站发现已召回气液双相的气瓶16个,上述气瓶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执法人员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停止充装,上述气瓶不符合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2023中5.3结构形式。 现查明:按照举报线索及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对站内50公斤气液双相气瓶进行了充装,气瓶无《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该气瓶结构形式不符合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2023中5.3结构形式,当事人对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气瓶进行充装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8.4第1项“(1)气瓶充装单位充装气瓶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具备对气瓶进行安全充装的各项条件。盛装易燃、助燃、有毒、腐蚀性气体气瓶的充装单位(仅从事非经营性充装活动的除外)以及非重复充装气瓶的充装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取得气瓶充装许可;气瓶充装单位办理所充装气瓶的使用登记后,方可从事气瓶充装;(5)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的规定。当事人于2024年5月26日、2024年6月29日,2024年7月30日充装了三次,都有充装记录,充装记录显示充装51瓶次。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已不再充装规格50kg的气瓶,没有再办理使用登记。当事人知道上述气瓶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仍进行充装。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决定处罚如下: 处以伍万(500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上缴国库。
50000.00元
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