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晶诺清洁用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戴伟婵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589505553F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开萝大道2号806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7-20
(2023)粤0113民初10443号
劳动争议
余**
广州晶诺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广东帕可丽日用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
2023-07-20
(2023)粤0113民初15129号
劳动争议
广州晶诺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广东帕可丽日用品有限公司
余**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3
2023-06-07
(2023)粤0113民初10443号
劳动争议
余**
广州晶诺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广东帕可丽日用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埔市监处罚﹝2023﹞116号
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未依照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未依照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的处罚。;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黄市监处罚〔2023〕号当事人:广州晶诺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9505553F;经营场所:广州市黄埔区开萝大道2号806房;经营者:戴伟婵;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2022年3月6日对当事人检查,发现其在拼多多商城迈爽洗护官方旗舰店销售未备案迈爽舒滑爽身粉(女士舒爽型,净含量100g)普通化妆品。经登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数据查询网页查询,未见迈爽舒滑爽身粉(女士舒爽型)备案信息,当事人也无法提供其注册或备案手续的证明资料。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3月9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2月23日和2023年1月6日,前后两次委托广东天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迈爽舒滑爽身粉(女士舒爽型,净含量100g)共200盒(每次100盒),生产单价*元/盒。当事人于2022年4月2日上架拼多多商城迈爽洗护官方旗舰店销售上述普通化妆品前,未向当地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至2023年3月6日下架时,共销售68盒,单盒售价19.8元/盒,拼单价18.8元/盒,个别订单另送优惠券,销售金额共1105.98元,剩余132盒。经计算,货值金额3719.58元,违法所得949.58元。案发后,当事人立即整改,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召回和上交涉案产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戴伟婵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身份;2、《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据提取单》4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核查情况;3、《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5份,销售统计表原件1份及销售订单截图1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未备案化妆品的事实和涉案货值、违法所得等情况;4、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订货单、送货单复印件各2份,证明涉案化妆品的来源。以上笔录和证据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名确认。本局于2023年5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黄市监罚告〔2023〕96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经营未备案迈爽舒滑爽身粉(女士舒爽型)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立即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召回和上交涉案产品,销售数量少,危害后果轻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10000.00元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