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同江市肖博涛摩托车修理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肖海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881MA1CDTA11K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同江市东区春江街翰林苑十八号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同江市监处罚〔2024〕10001号
2024年7月17日,同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同江市肖博涛摩托车修理部经营的斯波兹曼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TDT5030Z产地:天津市斯波兹曼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南区台玻南路12号,生产日期:2024年4月27日,进行产品质量抽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单位的产品进行了检验,2024年8月23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编号:TXZJ/20240801031),检验结论为;整车质量,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要求,判定为抽查产品不合格。执法人员于当日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2024年9月6日,质量监督股将案件传递至行政执法三中办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25日在黑龙江省尚志市鹏达摩托车电动车经销部购进两辆斯波兹曼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TDT5030Z产地:天津市斯波兹曼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南区台玻南路12号,生产日期:2024年4月27日。购进价格为每台1650元,两台合计3300元。截止案发,售出一辆用于抽检样品,售价为1800元,一辆在店内留样封存,货值金额共计3600元,违法所得150元。
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波兹曼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TDT5030Z,生产日期:2024年4月27日)一辆。 2、处以货值金额一点五倍罚款54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没合计5550元,上缴财政。
5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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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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