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达康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第五十七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侯宪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5MA7754231K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振新南路559号汇荣城小区6号地商铺S4栋1层3号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水市监处罚【2023】153号
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之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当事人销售《卤米松乳膏》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之规定,构成购销药品未建立购销记录的行为;当事人未对店员开展培训并记录档案的行为,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使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的规定,构成未按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并建立档案的行为。
1、 警告;
2、人民币:40000元;
3、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金锁固精丸》,规格为:320丸装,【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3342,产品批号:201912060,生产日期:2019/12/19,有效期至:2022/11/02,共 4盒;山东方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吲达帕胺片》,规格为:2.5mg×10片/板×3板,【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46741,产品批号:2107161,生产日期:2021/07/16,有效期至:2023/07/15,共 15盒 ;江西桔王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宫炎平胶囊》,规格为:0.2克×24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60339,产品批号:211101/3,生产日期:2021/11/02,有效期至:2023/10,共2盒;澳美制药厂生产的《卤米松乳膏》,规格:1g:0.5mg,【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C20181019,产品批号:6201488,生产日期:2020/10,有效期至:2023/09, 1盒 ;贵州长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百草妇炎清栓》,规格为:3粒装,国药准字:Z20026597,产品批号:03211103,生产日期:2021/11/17,有效期至:2023/10, 1盒 。
40000.00元
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