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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龙建设有限公司和田市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秀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53201MA78G0L83G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乌鲁木齐北路130号3号楼二楼以北房屋一间(3号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和税稽罚〔2025〕65号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方面的问题<br>经核实你公司从菏泽市牡丹区森诚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诚木业)接受的5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0194130,发票号码:76205221-76205225,货物名称:*木制品*建筑模板,不含税金额:449557.51元,税额:58442.49元,价税合计:508000.00元),2021年2月已认证抵扣进项税额58442.49元。<b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劳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规定,你公司取得虚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58442.49元应做进项税额转出。2021年,你公司销项税额为1052446.64元,进项税额为980944.98元,已缴纳增值税71501.66元。经调整,销项税额为1052446.64元,进项税额为922502.49,应缴纳增值税129944.15元,少缴2021年增值税58442.49元。<br>你公司因2021年期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58442.49元的违法事实,造成少申报缴纳2021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b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其他违法
17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和田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10-14
2
和税稽罚(2025)号
(一)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在你公司2021年1月记-007记账凭证中找到菏泽市牡丹区森诚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诚木业)开具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0194130,发票号码:76205221-76205225),货物名称:*木制品*建筑模板,不含税金额:449557.51元,税额:58442.49元,价税合计:508000.00元,发现问题如下: 1.在你公司2021年1月记-007记账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中发现上述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年2月将上述发票认证抵扣,记入2021年主营业务成本。 2.存在资金回流。检查人员分析银行流水发现,你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尾号0270银行账号)在2021年1月23日向森诚木业对公账户(尾号0967银行账号)支付508000.00元,同日孙凌交(尾号7559银行账号)向柳玲艳(尾号5516银行账号)转账410000.00元。根据相关资料反映孙凌交系森诚木业法定代表人孙灵章弟弟;经核实,柳玲艳为你公司项目负责人,同时为项目经理陈伟的妻子。 通过对相关人员做询问笔录,陈伟所负责的和田县人民医院综合病房的项目在2021年完工后需要取得成本发票,其妻子柳玲艳联系板材的实际供应方石荣磊开具发票,石荣磊要求其将508000.00元转账至森诚木业走个账,同日又将410000元通过孙凌交的账户转账至柳玲艳的建设银行个人账户,形成资金回流。资金回流占比达80.71%。 3.你公司会计账簿资料中未发现与森诚木业购销业务货物出入库记录及运输相关凭证资料,你公司也无法提供真实购销业务相关合同、非现金支付记录,材料入库、验收单等相关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709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在未发生实际业务情况下,取得由森诚木业开具的上述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2021年1月记-007记账凭证,证明你公司取得森诚木业开具的5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08000.00元。 证据2:项目相关人员柳玲艳询问笔录,了解实际经营情况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其他违法
173169.57元
国家税务总局和田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10-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