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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章县赢熙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曹美秀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7MA6J79ACX8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财神镇财神村马家湾组10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赫市监处罚〔2026〕10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0月9日在其开设的拼多多店铺“香勒麻食品旗舰店”以16.23元的价格销售了一瓶“麦芽糖”(食品名称:麦芽糖,配料表:玉米、小麦、水,净含量:500g,生产日期:见外包装,保质期:6个月,产品标准代号:SB/T10021-2017,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52052700138,生产者名称:赫章县赢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财神镇财神村马家湾组108号。)给举报方谢某远。该麦芽糖外包装标签标注“产品标准代号:SB/T10021-2017”,该标准为“糖果 凝胶糖果”执行标准,麦芽糖属于淀粉糖的食品类别,与实际标注不符。该麦芽糖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核桃糖的配料之一,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日在其拼多多店铺开始上架销售麦芽糖产品,于2025年10月21日在其拼多多店铺对该产品进行了下架处理。当事人在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0月21日销售麦芽糖产品期间,合计销售出1瓶,违法所得为16.2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拾陆圆贰角叁分(¥16.23); 二、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1000); 以上一、二项罚款合计壹仟零拾陆圆贰角叁分(¥1016.23),上缴国库。
11006.23元
赫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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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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