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大饲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胜峰 | 注册资本:1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25626881181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武清区地毯产业园4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26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
2025-08-22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3
2025-01-06
运输合同纠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4
2024-12-03
产品责任纠纷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5
2024-11-05
产品责任纠纷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6
2024-10-16
产品责任纠纷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7
2024-09-29
产品责任纠纷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8
2024-06-05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9
2024-04-24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10
2023-12-04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14
2025-02-17
(2025)津0114民初2959号
运输合同纠纷
苏州路之通物流有限公司与天津海大饲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5-06-13
2025-02-07
(2024)津0114民初21415号之二
运输合同纠纷
苏州顺吉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与天津海大饲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8-01
2020-06-17
(2020)津0114民初3049号
天津海大饲料有限公司与张**、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69998.33元
民事案件
4
2020-08-01
2020-05-06
(2020)津0114民初3049号
天津海大饲料有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469998.33元
民事案件
5
2020-05-22
2020-05-08
(2020)津0114执保2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海大饲料有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469998.33元
执行案件
6
2019-07-31
2019-07-25
(2019)津0114执终28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海大饲料有限公司、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9-05-08
2018-04-29
(2019)津0114执3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海大饲料有限公司、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8-12-30
2018-11-21
(2018)津0114民初13466号之三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海大饲料有限公司与董**、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8-12-30
2018-11-14
(2018)津0114民初13466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海大饲料有限公司与董**、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8-12-28
2018-11-30
(2018)津0114民初8240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海大饲料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国通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809927.13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交(武)罚﹝2025﹞20034号
天津海大饲料有限公司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案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
3000.00元
天津市武清区交通局
2025-09-11
2
津交(武)罚﹝2024﹞01074号
22024年04月26日,司机李际军驾驶车号为津AS9908福田牌大型普通货车在我们公司(天津海大饲料有限公司)饲料,天津海大二部工厂指定的卸货地点: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前屯镇天利恒工地。途经九园公路时,经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交警支队大口屯大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津AS9908货车车辆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子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天津海大饲料有限公司作为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的津AS9908货运车辆。当事人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事实成立,已构成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应予处罚。
给予当事人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天津市武清区交通局
2024-06-19
3
津武市监崔罚﹝2023﹞19号
当事人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1)。当事人厂区内有在用叉车1台,该叉车登记编号为车11津N05517(22),注册代码为***************50055,检验日期为2023年4月25日。当事人有特种设备操作规程,要求叉车驾驶员使用叉车过程中须按要求系安全带。该公司员工徐强未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在未系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叉车。由于当事人的疏忽,对违反操作规程的公司员工未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公司员工徐强未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再次在未系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叉车。
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