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县王玉明中西医结合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玉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1MA1BA8X64M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集贤县福利镇景苑山水A区1号楼北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集贤市监处罚[2024]59号
2024年6月17日,我局检查时,当事人使用的药品包括中成药、西药、中药饮片类药品,现场抽查脾胃舒丸、安神温胆丸、复方氨酚烷胺片、茯苓、白薇药品,当事人现场能够提供药品购进票据、供货商家资质、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证实当事人使用的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当事人具有《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具有诊所营业法律规定的资质,存储中药具有相关资质,未见存储条件不符合要求证据。
当事人存在未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未制定并执行药品存储、养护制度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年6月24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6月26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复查,现场抽查了醋延胡索、盐小茴香、茯苓、白薇产品,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在责令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构成未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未制定并执行药品储存、养护制度,且逾期不改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使用的药品:脾胃舒丸,吉林恒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规格:7.5克/板×8板/盒,产品批号:20221015,生产日期:2022.10.16,国药准字Z20083308;安神温胆丸,吉林恒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规格:7.5克/板×8板/盒,国药准字Z20054486,生产批号:20230811,生产日期:2023.08.06;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烷酚烷胺片,国药准字H22025419,产品批号:231133,生产日期:2023.11.27。中药饮片产品:茯苓,河北美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0704212,规格:1kg;白薇,河北全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907001,规格:1kg;醋延胡索,邵阳神农中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31101,规格500g;盐小茴香,河北康益强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4041701,规格:1kg。
举报人举报当事人处“中药质量有问题,并怀疑贮存中药条件不符合规定,没有相关资质”的行为不成立。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中查询当事人信息,无被行政处罚记录。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
当事人于2023年4月26日开始在集贤县卫生局备案后营业,至今已超过半年,涉案药品数量较多,货值较大,绝大部分销售无法追回。
自调查中止日,未发现有顾客反映服用了当事人使用的药品存在身体不舒服,需要就医的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检查处照片一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及检查情况真实存在;
2.当事人处检查时存储中药的药品存储柜照片两张,显示了存储温度计量工具温度25℃,湿度为60度,前后有通风的门窗,存储中药饮片、西药有专门的药柜或药架,干净整齐,证实当事人存储中药饮片的条件符合规定;
3.当事人《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电子信息文件,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及从医资质,符合法律要求;
4.当事人现场笔录两份,证明了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现场经营场所正在使用药品,抽查的脾胃舒丸、安神温胆丸、复方氨酚烷胺片,中药饮片抽查的茯苓、醋延胡索、白薇、盐小茴香,当事人未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未制定并执行药品存储、养护制度,执法人员复查时当事人未在责令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5.对当事人
罚款20000.0万元#
200000000.00元
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