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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乐县贵林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沈贵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22922MA74K3AA6B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临夏州康乐县八松乡八松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康乐烟处﹝2024﹞第13号
2024年4月30日,康乐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甘肃省康乐县八松乡八松街道康乐县贵林商店进行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沈贵林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何进军、苏兴向当事人沈贵林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其店铺进行检查时,在其店铺康乐县贵林商店内货架旁三个纸箱中查获存放涉嫌违法卷烟52条,其中84MM兰州(硬蓝)31条、84MM兰州(硬精品)20条、84MM延安(软)1条(3条卷烟打码为HDYC630223106108、1条卷烟打码为HDYC630223106243、5条卷烟打码为HDYC630223106501、2条卷烟打码为HDYC630223106525、4条卷烟打码为HDYC632126102214、1条卷烟打码为HDYC632126104938、2条卷烟打码为HDYC632126105330、1条卷烟打码为HDYC632126105443,其余卷烟喷码均已损坏),共计3个品牌52条卷烟,进货总额为35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经本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依法对上述涉案违法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号:康乐烟存通﹝2024﹞第13号。2024年4月30日经局领导批准同意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沈贵林于2024年4月25日从一个和政人(持证户)处通过以货换烟的形式购进兰州(硬蓝)31条、延安(软)1条;又于2024年4月29日托朋友从青海省购进兰州(硬精品)20条,合计52条(以上卷烟其中3条卷烟打码为HDYC630223106108、1条卷烟打码为HDYC630223106243、5条卷烟打码为HDYC630223106501、2条卷烟打码为HDYC630223106525、4条卷烟打码为HDYC632126102214、1条卷烟打码为HDYC632126104938、2条卷烟打码为HDYC632126105330、1条卷烟打码为HDYC632126105443,其余卷烟喷码均已损坏),进货总额为3530.00元,存放在甘肃省康乐县八松乡八松街道康乐县贵林商店准备销售时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查获时该批卷烟购进后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根据《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中收集的有关卷烟喷码及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识别等证据认定,先行登记保存的所有卷烟为真品卷烟。当事人沈贵林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在店铺销售未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的卷烟,上述事实有在经营场所现场登记保存的涉案违法卷烟52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涉案卷烟照片1张、当事人沈贵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甘肃省卷烟价格目录摘录1份、涉案物品核价表1份、沈贵林本人的询问笔录1份为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处以进货总额3530.00元9%的罚款,计罚317.70元。
317.70元
康乐县烟草局
2024-07-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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