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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河口市常来零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长春注册资本:4.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2MADCNQ1T19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仙人渡镇小张营村三组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老河口市监处罚〔2026〕231号
经查明,当事人利用仙人渡镇小张营村三组6号自有房屋(一楼三间)作为经营场所,并于2024年3月14日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2026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投诉单,依法对仙人渡镇小张营村委会隔壁“长春生活超市”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该店在正常营业中。执法人员在该店南侧靠墙的货架上发现摆放有品名:康师傅 冰红茶(柠檬口味茶饮品)、数量:2瓶、净含量:1L、生产日期:20250115WD、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武汉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硃山湖大道87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2012201109。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经调查,当事人称: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的康师傅冰红茶,是我2025年5月23号从襄阳嘉旺副食商行购买的,共计购买了13件(12瓶/件),进货价:37元/件,销售价:48元/件(4元/瓶),进货金额:481元。2026年1月份之前该批次康师傅冰红茶销售剩余了3瓶在货架上摆放着,2026年5月12日销售给投诉人1瓶超过保质期,剩余2瓶超过保质期被你局执法人员查获,货值金额:12元。购买该批次康师傅冰红茶时,我店落实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由于未及时检查,导致该食品超过保质期,销售该批次康师傅冰红茶时没有建立账目账册。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康师傅冰红茶销售1瓶,剩余2瓶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货值金额12元。因当事人销售了1瓶过期的康师傅冰红茶,故违法所得4元。以上事实有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检查现场拍照、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及投诉处理记录等证据为证,且已记录在案。...[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当事人货值金额12元,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结合裁量具体标准,对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冰红茶箱,数量:2瓶;2、没收违法所得:4元,3、并处罚款:2000元人民币。
2000.00元
老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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