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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好女人化妆品城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邹笑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32321MA754BPC3W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同仁县隆务镇中山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同仁市监处罚〔2025〕6号
同仁好女人化妆品城涉嫌销售不合格安热沙金灿倍护防晒乳化妆品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我局认为同仁好女人化妆品城涉嫌销售不合格安热沙金灿倍护防晒乳化妆品的违法事实成立。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安热沙金灿倍护防晒乳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鉴于本案中同仁好女人化妆品城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违法行为尚未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事后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取证,并及时终止违法行为。 本局对同仁好女人化妆品城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整。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柒拾元(270)整,共计10270元。
10000.00元
同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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