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阳普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建江 | 注册资本:1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MA77P6J93C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浦东街三号众创空间1层106-90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11
(2024)新0103民初97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一阳普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经税稽罚(2025)7号
2024年9月24日,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开展检查工作,向你公司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乌经税稽检通[2024]124号)并于当日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乌经税稽税通[2024]335号)要求你公司提供相关账簿资料。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江称因疫情期间未缴房屋租赁费,账簿被出租人清理无法提供,并于2024年11月18日提交《情况说明》,再次提出因账簿资料丢失,无法提供。 经我局核实,你公司注册地众创空间1层106-90室的管理方表示你公司无欠费记录。你公司提供的账簿资料实际存放地新洲城市花园瑞景苑1-4-601室房东隆卫东表示,与你公司未发生欠租纠纷,未清理你公司账簿资料。经通知,你公司无法提供与房东之间发生纠纷或物品遗失的报案及其他证据资料。 另经我局检查你公司发票开具和取得情况来看,2022年6月以后你公司仍持续正常经营,应根据规定重新设置账簿。但经我局多次要求,你公司对全部经营期间的账簿资料均不予以提供。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所述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 根据南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其附件,你公司接受广西往乾实业有限公司2022年5月开具的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700000.00元,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经核查比对你公司的发票取得情况与公账流水及对相关人员个人流水后。发现你公司与个人流水金额与接受发票金额严重背离。 经查,你公司申报数据进一步比对,你公司2022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为889,883.19元,但资金与发票数据显示实际支出且取得合法有效税前扣除凭证金额仅有237,770.60元,存在严重取得虚开发票,多列成本问题,因你公司拒不提供账簿资料,我局我发准确核查计算你公司成本费用支出,但结合你公司经营情况来看,你公司存在正常经营支出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属于拒不提供纳税资料,应核定其应纳税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因目前无法确认你公司的成本费用金额,但因其销售货物开具了发票,收入总额能够核算,因此应根据其收入总额核算你公司的应税所得率。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八条
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隐匿账簿和记账凭证
99377.06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2-17
2
乌经税稽罚(2023)44号
你公司取得厦门能哲广告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9份,发票代码:035021900104,发票号码:03644628~03644636,发票金额:899,009.91元,发票税额:8,990.09元,价税合计908,000.00元,货物名称:*广告服务*媒体发布费,你公司已结转成本并进行税前列支。经核实,你公司仅与厦门能哲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通过微信支付定金5万元,实际你公司与厦门能哲广告有限公司未发生实际的业务往来,你公司取得厦门能哲广告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9份,并在企业所得税前虚列成本908,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应调增你公司2020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08,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之规定,你公司2020年少缴企业所得税45,876.37元。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22938.18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3-09-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