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福临万家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阿不都古丽·司马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50502MA79FR9Q3P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文化东路海玉综合楼底商10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市市监处罚〔2023〕119号
福临万家超市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南孚电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因当事人不知道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时能提供了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1、责令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
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47粒南孚电池。
-元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