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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峰岚板桥党参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开明注册资本:25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2801722032477G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市板桥镇老板桥组8号(一照多址)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恩施市监处罚﹝2026﹞393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宣传“低钠”的板党挂面系当事人委托恩施自治州鑫源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生产,其在抖音平台上开设的“板桥党参”店铺于2026年1月开始销售板党挂面,销售价格为13.30元/袋,累计成交10单、共计销售30袋,销售总金额为399.00元。同时查明,当事人涉案产品“低钠”相关宣传内容为其自行编辑并上架,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且在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已删除涉案产品“低钠”相关宣传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板党挂面宣传“低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认定的情形,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应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适用减轻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0元。
2000.00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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