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浑源县日日好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牛学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225MA0K9WE43A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浑源县万生黄芪厂门面房1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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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浑市监处罚〔2026〕31号
2026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货架待售区摆放5根“双汇”肘花火腿(净含量260g,保质期90天,生产日期2026年1月6日,保质期至2026年4月5日)、1个“双汇”低脂午餐肉肠(净含量400g,保质期90天,生产日期2026年1月3日,保质期至2026年4月2日),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仍用于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笔录、固定影像证据。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我局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浑市监强制〔2026〕13号),依法对上述过期“双汇”肘花火腿和“双汇”低脂午餐肉肠进行扣押。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火腿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6年4月21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经营者对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予以认可,全程配合调查,无陈述、申辩及举证材料。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双汇”肘花火腿”和“双汇”低脂午餐肉肠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6年4月27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查,2026年1月20日,当事人从浑源县三旦食品店以11元/根的价格购进了“双汇”肘花火腿10根(规格:260g/根,产日期2026年1月6日,保质期90天,保质期至2026年4月5日);以9元/个的价格购进了“双汇”低脂午餐肉肠5根(净含量:400克/个,生产日期2026年1月3日,保质期90天,保质期至2026年4月2日)。其中5根“双汇”肘花火腿和4个“双汇”低脂午餐肉肠在保质期内已售完,剩余5根“双汇”肘花火腿和1个“双汇”低脂午餐肉肠未销售,我局已依法扣押。“双汇”肘花火腿销售价为13元/根,“双汇”低脂午餐肉肠销售价为12元/个。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账目,无法查清过期后的上述食品的实际销售情况,故本案的过期食品的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以现场查获的数量及销售价格来计算,即违法所得为0元;货值金额为77元(13元/根×5根+12元/个×1个=77元)。至案件调查终结时止,没有接到因消费者食用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双汇”肘花火腿和“双汇”低脂午餐肉肠造成不良反应的投诉举报,也未发现其他危害后果。
1、没收5根“双汇”肘花火腿(净含量260g,保质期90天,生产日期2026年1月6日,保质期至2026年4月5日)、1个“双汇”低脂午餐肉肠(净含量400g,保质期90天,生产日期2026年1月3日,保质期至2026年4月2日); 2、罚款人民币500元。
500.00元
浑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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